红叶书斋 > 穿越小说 > 胜诉才是正义 > 《胜诉才是正义》正文 第336章 宪法才是真正的黑魔法啊
    另外,他很不喜欢耶鲁的学生-尤其是那个叫爱德华·杨的,还有这厮手下的那一大票人,以前仅限于不喜欢,因为拿他们并没有办法-约翰·德洛奈知道自己在这些眼高于顶的耶鲁学生心目中声名狼藉,归根结底,都是爱德华的错!

    可当时除了憋着并无其他解决之道。

    德沃金的请愿,给他提供了一个侵入耶鲁的机会-实际上这是公权力所觊觎已久的。

    国情使然,耶鲁这种私立研究型大学虽然为各级政府培养出了无数人才,可本身却对公权力非常警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几乎就是个独立王国。

    在这个时代里,大学教授可以公开宣扬武力推翻联邦政府而不受到任何惩罚-前提是校方愿意保他,通常校方还真是死保这类人,因为这是个极好的招牌,可以展现学校兼容包并的风格,而合众国政府对此倒也不是非常恼火-要知道这也是对外宣传的重要招牌啊。

    而且这手非常见效,每当塔斯社宣称合众国压制言论自由的时候,合众国那一大票新闻媒体就会放弃成见,异口同声的怼回去“哥伦比亚大学的学生占领了教学楼,伯克利的教授私藏步枪然后用东方某大国的游击战理论教导学生,这些人可都依然在活蹦乱跳。请问莫斯科大学或者列宁格勒大学可有允许这么做的?当然莫斯科大学和伯克利至少有一点是相同的-两者在喷美国联邦政府时可以享受同样的自由。”

    ……

    约翰·德洛奈早就在打主意,奈何耶鲁向来是水泼不进,内部哪怕斗的再不堪-就像前两年大草坪都闹成那样了,校董会和教授委员会还是坚持这是耶鲁内政,不劳联邦和州政府关心,校方有能力自信解决-当然最后确实是解决了,但拖了大概3年……

    由此也可以看出学校管理者所秉承的价值观。

    这次可是千载难逢的机会,德沃金作为耶鲁学生因为和另一些耶鲁学生产生矛盾,竟然主动跑到检察官办公室要求政府主持公道!

    在约翰·德洛奈眼里,德沃金简直是当代人形特洛伊木马,他人蠢,可好歹也是老鸟这种机会是不会轻易放过的。

    ……

    检察官当然不能直接命令警察上门禁映,这是违宪的。

    约翰·德洛奈多少懂点法律常识,于是他立刻派出一位助理检察官带着德沃金赶往纽黑文初级法院-那位助理向当值法官传到了市检察官的意志:请法庭下达不准该片上映的禁令。

    这倒是合理合法,虽然看起来像是检察官在命令法官。

    可换一个角度来看,等于是检察官在提起禁止上映的公诉,法庭依法在尚未进行判决时可以“冻结”上映,算是检方和法院之间小小的默契-前提是得看法官是否愿意保留这种默契。

    在乔治达菲时代,这不是大问题……

    当天下午两点,卡尔·斯托克和南森·黑根接到了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的电话,通知他们在下午2点去法院,出席由查尔斯·阿尔贝蒂法官主持有关禁止放映的听证。

    两人顿时惊呆了,随即忙不迭冲到爱德华的公寓里,可巧某人觉得德怀特礼堂已经无法引起他的重视,于是又摸进了露丝伯格的办公室。

    等他心满意足的回到公寓时,发现了两人留在门上的便条,希望他在2:30之前赶到法院,这样也许还能帮上忙!

    爱德华一看手表……已经2:15,连忙驾车闯红灯往法院赶!

    好在纽黑文很小,十分钟他气喘嘻嘻的站在阿尔贝蒂法官的面前,狼狈不堪。

    却顾不得调整呼吸开始陈述反对禁止令的理由。

    由于去的匆忙,爱德华没有携带任何资料,包括法律文件和判例,他只能即兴发挥。

    通常在律政题材的小说或者影视中,都会有类似桥段-主人公在没有任何资料的情况下进行申辩,然后或者依靠超人的记忆力精确的背出相关法条和判列的索引编号,后者实际上比前者更难,法律是有限的,而判列几乎可以说是无限的……当然也有的主角现实一点,无法做到复读机般的记忆力,但依靠出色的技巧和真挚的情感打动了法官。

    两者最终都是以喜剧收场。

    爱德华多么希望自己穿越的也是这种戏剧化的世界,而不是眼下的真实系-他当然记忆力惊人口才一流,但他知道如果不能引经据典进行正规法庭陈述的话,自己肯定会输掉官司。

    好在查尔斯·阿尔贝蒂法官却非常通情达理,他让助理检察官劳伦斯·哈顿粗略的提供了有关法律和判例。

    要知道劳伦斯·哈顿可是约翰·德洛奈派去法院宣布圣旨的传令太监……

    哈顿很不爽,但也只能照办,藐视法庭罪可不是闹着玩的,这儿是法院,是阿尔贝蒂法官的主场,好汉不吃眼前亏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也许约翰·德洛奈可以想办法报复阿尔贝蒂法官,但他劳伦斯·哈顿最好还是乖乖听话。

    而且哈顿也知道自家老板在法律人中糟糕的名声,于是乖巧的选择与法官合作。

    这让场面变得有些滑稽。

    爱德华阐述完观点后,需要立刻引用相关法条和判例作为支撑,他就会报出一个模糊的范围,然后哈顿开始玩命翻书……

    不过,这也有好处,至少他在翻书的时候,能有更多的时间来思考怎么回答爱德华咄咄逼人的提问。

    从职业层级上来说,哈顿和爱德华完全不在一个等级上,前者也是耶鲁毕业的,但是属于吊车尾侥幸混到了文凭……对上某人的精英做派,放在平时直接被摩擦成纳米粒子,今天算他运气好,竟然勉强支撑着,虽然被对方的犀利言辞殴打的鼻青眼肿,可爱德华也没趁手家伙无法将其一棍子敲死。

    辩论了一刻钟后,阿尔贝蒂法官暂时休庭,让爱德华先去擦把脸,额头上不停挂下来的汗珠,实在是有碍观瞻,让法庭的气氛或者说气味变得有些怪异,顺便也让他和卡尔·斯托克以及南森·黑根通个气。

    直到这时,爱德华才知道是德沃金去告了黑状。

    但这并不影响之前的辩护策略:正是地区检察官约翰·德洛奈要求法院签署禁止令,他的理由是康涅狄格州前些年曾通过一条法令-允许法院预先禁止已经明确的色情影片放映,现在约翰援引此法令。

    爱德华今天出庭的身份是ACLU的康州青年执行委员,他直接站在ACLU的立场上公开认为,康州这条法令违宪-这是他的拿手好戏。

    违宪这个大帽子扣上去,然后一条一条的详细拆解找检方漏洞,通常就能把案子翻过来。

    但他认为该法令违宪并不代表约翰·德洛奈无法援引此法案,是不是违宪不是他说的,而是要经过州高级法院认定。

    此刻,约翰·德洛奈是占有司法主动权的,因为他同时拥有两件武器可供选择,首先他可以在影片上映后直接起诉放映人,或者就像现在这样的在上映前先禁掉。

    两种做法都很常见。

    但前者需要法官配合……

    于是重新开庭手双方再度陷入唇枪舌剑。

    法庭上吵得热火朝天,这回轮到阿尔贝蒂法官额头冒汗了。

    他老人家德高望重,见一时半会无法做出裁决。

    于是法槌一声!

    再度宣布休庭。

    原因是,他老人家决定亲眼看一遍这鼎鼎大名的制造了无数司法混乱的电影神作!

    然后以他聪明的头脑深邃的思想专业的职业技能来确顶《深喉》是不是属于色情制品。

    爱德华理所当然的表示异议,这和之前在他给哈里·雷姆斯辩护时的策略是一致的:不需要拘泥于影片的性质如何,不管其是不是色情,或者是否涉嫌宣传gc主义,只要有预先禁止放映的行为,那就是违宪,就是违背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自由表达权的论述!

    爱德华甚至很霸气的表示,如果检察官认为这是淫秽电影,那么可以等放映完毕后直接逮捕卡尔·斯托克和南森·黑根!而完全不顾这两位小弟听到这话时脸都绿了……

    可是阿尔贝蒂法官坚持要看,这让爱德华对这位长的慈眉善目的老爷爷的意图产生的怀疑“老东西莫非就是好奇吧?平时不好意思去电影院,生怕被人认出来,所以就挑着这个时候过眼瘾?或者说老东西特别会玩?在法庭里看这个,加上法袍挺宽松的,老东西借机会撸一管,大概也是难得的人生体验?”

    在工作人员安装调试播放设备时,爱德华正式通知阿尔贝蒂法官“本人爱德华·杨,无意观看此片。”

    这也是之前打官司时候的故智。

    事情闹到这个地步,卡尔·斯托克和南森·黑根多半在劫难逃,很可能他们之后会面临陪审团审判,爱德华作为辩护人必须留一手。

    如果真到那时,他会告诉陪审团成员,辩护人没有看过此片,因为不想看,委托人也没看过,虽然他们放映,但只是为了筹款,因为他们也不感兴趣。

    由此可以顺理成章的引出辩护的核心思想,即看一部电影与不看一部电影的权利同样重要-实际上这也是宪法第一修正的核心精神所在,保障言论自由不单纯在于保障说话的权力,同样也保障不说话的权力。

    爱德华将提醒陪审团,正是地区检察官约翰·德洛奈让那些不想看《深喉》的人去看此《深喉》以便决定其他不想看看《深喉》的人如果看了《深喉》是否会受到伤害。

    爱德华希望这个看起来拗口无比的论据可以是陪审团成员认识到陪审团在向黄色物品起诉案件中所起到的荒谬可笑的作用……这玩意完全就是和第一修正对着干嘛……

    这里面的逻辑绕起来,足以搞死约翰·德洛奈。

    同时也促使陪审团把精力从是不是毛片上转移到更重要的地方上去,即在电影院外面那些不愿意观看此片的公众不可避免的看到电影院海报从而得知影院正在放映此片-这个行为是否会让他们感到受到精神上的伤害的问题。

    老实说,这是非常缺德的辩护手段,但爱德华坚信,如果事情真发展到那一步,这是最好的辩护策略!

    这和美国的司法制度和渊源有关,

    美国人民毫不怀疑的律师向政府提出挑战是使之保持连接诚信的重要制约。

    原因在于

    首先美国宪法和其它国家宪法不同,其带有很强的神圣性和宗教性。

    其它国家或社会所说的宪法某种程度上也是神圣的-因为这是代表着最高法律权威。

    但这和美国宪法的神圣性区别很大。

    美国的宪法的神圣性是其与生俱来的宗教性所带来的。

    200年来,几乎所有人美国人都认为,建国先贤撰写的文本是国家治理的圣经,是不能挑战的真理。在宪法上做修改很难,只能做一些小的诠释,在非常有限的空间里联系现实,与时俱进。宪法制政存在的一些根本问题——例如总统大选的投票人机制;简单多数决机制;参议院和众议院各州议员比例及代表性的问题,在当年或许是先进的,但要知道那个时候还是大清乾隆年呢-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初的先进演变为落后是很正常的事情-然而这些都是不能讨论的,更无从改变。

    至少在有生之年,爱德华看不到美国人系统性修改宪法,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任何可能性。

    相反,要像学习圣经一样,研究立国者们的初心和精神。这种对宪法文本宗教性的执念是其他国家和社会没有的。

    他对美国社会和司法的深刻理解,导致了他选择上法学院并且专攻宪法,只要合众国不亡,他就会一直有饭吃,而且积累的知识不会因为法律的变动而过时……相对于刑法或者反托拉斯法的学者而言,宪法学者在知识积累方面要占便宜的多。

    1870年的反托拉斯法和1970年的肯定大相径庭,但作为学者又不能无视前者,咳咳,可看看宪法吧,对吧,咳咳……哪叫一个简洁明快……